香港卫生署:零售药房不可向市民销售新冠口服药物

网友投稿2022-12-30评论

 

原标题:香港卫生署:零售药房不可向市民销售新冠口服药物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因应有报道指出有药房出售新冠口服药物,香港卫生署发言人今日(12月30日)回应表示,现时由两间药物制造商(辉瑞香港有限公司和美国默沙东药厂有限公司)供应本港的两款新冠口服药物(帕克斯洛维德Paxlovid及莫纳皮拉韦Molnupiravir),已根据《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获注册为香港药剂制品。目前,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批准注册用作治疗新冠病毒病的口服药物只有上述两款。

发言人强调,现两款新冠口服药物只可向公私营医疗机构及医生供应,病人亦只可经由注册医生按需要获处方有关药物,零售药房不能向供应商采购以及向市民销售有关口服药物。管理局考虑到使用该两款注册新冠口服药物时,需注意有关病人是否适用,以及相关禁忌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等因素,因而于注册条件加入上述特设限制。

发言人重申,两款新冠口服抗病毒药物属于《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第1部附表3毒药,即处方药物。任何人士非法管有及在没有医生处方情况下售卖第1部附表3毒药,以及非法管有及售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即属违法,每项罪行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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