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政策解释

网友投稿2023-01-18评论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保持我市房地产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二、制定过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会议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实际,经广泛市场调研,听取各方建议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等26个部门(单位)以及市房地产业协会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外团购新建商品住宅享受价格优惠。市外单位和团体在眉山市内一次性购买30套以上新建商品住宅的,由房地产业协会协调房地产企业给予购房款3%—5%的优惠。

(二)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政策试点。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或父母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允许职工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将“认贷又认房”调整为“认贷不认房”。继续执行下调房地产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政策。

(三)购买非住宅商品房享受财政补贴。从2023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个人或企业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由财政部门按照购房者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分时段给予相应补贴。

(四)信用A级优质企业免于预存农民工工资。上一季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可免于缴存;信用等级为B、C、D级的,按照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总额的5%、10%、10%缴存农民工工资。

(五)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市外营销。房地产企业开展市外营销的,按照年度市外营销商品房面积占比超过50%或者年度市外营销商品房面积达3万、8万、10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

(六)为市外购房群体提供专班优质服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成立市外购房服务中心,为市外购房者提供购房、入学、就医、公积金办理等服务。市外在眉山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地市民就近就便同等入学待遇。

(七)优化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具备批准的设计方案、合格的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售楼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且施工单位为唯一总承包单位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前期施工备案。

(八)调整普通住宅认定标准,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单套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由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九)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税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按实确定开发建设成本,按实计算房地产项目融资成本和销售成本。

(十)积极给予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个贷金融支持。支持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金融机构为优质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提供多种类别的金融支持。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涉及规划和土地政策按照《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眉建发〔2022〕24号)相关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范围为东坡区和彭山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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